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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合肥奥数网整理   作者:奥数网编辑   2012-06-10 17:24:5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2〕113号)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合肥市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区域内学区划分,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两个一致”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7月2日至7月3日,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7月11日至7月12日,一年级新生补报名;7月25日前,小学发放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6月20日至6月26日,办理小学毕业生集体报名;6月27日至6月28日,外地、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名;7月2日至7月3日,为补报名时间;8月5日前,初中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9日至6月10日,6月17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我区小学定点学校为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永和学校,初中定点学校为合肥市第二十中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区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报名时间:7月17日至8月14日每周二全天。

  3、留守儿童入学。要确保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4)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5、对于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向东

  副组长:杜忠厚 马剑峰

  成 员:袁 斌 王咏梅 胡丽华 阮永久 王传树

  邵春荣 郑德铸 孙明东 张士涛 钱 卫

  四、规范管理

  (一)完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妥善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公办中小学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公、民办中小学班额。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5%以下。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公告。各学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2012年新生注册学籍,同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上传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局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社会事业局,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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